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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9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06-08  浏览次数:29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房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各区县建委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自《工作意见》发布之日(2005年5月12日)起,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2005年5月12日前转让双方已签订预售转让协议且目前区县建委已受理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各区县建委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前须核查已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已转让的须核查已登记备案的转让合同),并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网上核查该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信息,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一致的,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制度,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2005年6月1日前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已签订认购书但网上公示的楼盘表显示房屋仍在可售状态的,必须在网上补签认购书或直接进行网上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退订行为,网上公示的楼盘表将自动恢复为房屋可售状态。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网上签订认购书时认购人预留密码必须与合同买受人所留密码一致,开发企业未接受认购人委托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设定密码。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同一户籍内的或是认购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在办理预售登记时须持相关证明资料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禁止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自2005年6月15日起市建委将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
          五、对开发企业虚拟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不实行网上认购、网上签约的行为,市建委将在网上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根据《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交[2005]100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存在销售经营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市建委也将进行网上公示并依法予以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对违规者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市建委将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各区县要做好对本区域增量房交易、存量房屋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工作。市建委将从2005年下半年起按季发布《新建商品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按半年发布《存量商品住房典型区域市场交易价格》,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理性投资和消费。
        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建设,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明确用户权限管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实名注册制,不得多人共用一把加密钥匙。如因管理不善给管理系统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加密钥匙所有人和所在企业的责任。

                                                        

                                                                二OO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