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9
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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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房改方案处 200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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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7年9月29日 附: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1994年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5)京房改办第056号文件对1993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5、购房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按成本价购买新房,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然后再按上述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
二、1994年(含)以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改按成本价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已按成本价购房或已改变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调整后新房的,新房须按成本价购买。 四、房改售出的住房因调房腾空后,新进住职工不属于原售房单位的,必须购买。
五、职工丧偶或离异,按以下办法计算工龄:
六、职工购房时间的计算: 七、职工按标准价或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已改按成本价购房的除外),职工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 八、本规定中凡涉及继承、调整住房、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价建住房公积金的,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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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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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房改方案处 2005-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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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7年9月29日 附: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1994年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5)京房改办第056号文件对1993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5、购房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按成本价购买新房,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然后再按上述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
二、1994年(含)以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改按成本价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三、已按成本价购房或已改变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调整后新房的,新房须按成本价购买。 四、房改售出的住房因调房腾空后,新进住职工不属于原售房单位的,必须购买。
五、职工丧偶或离异,按以下办法计算工龄:
六、职工购房时间的计算: 七、职工按标准价或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已改按成本价购房的除外),职工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 八、本规定中凡涉及继承、调整住房、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价建住房公积金的,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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