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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5

各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法律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规范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法律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和完善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法律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结合企业实际,就规范和完善企业法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企业推动和实施企业法律工作是区国资委和企业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和完善企业法律工作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企业法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强企业法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为主要内容,坚持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争取用一年时间,在企业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水平明显提高。

三、企业法律工作建设的基本要求

企业要从实际出发,落实并完善法律工作,切实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工作制度,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结合实际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本企业的法律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或合署办公。所属子企业的法律工作,由企业负责。

(二)一级企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统一负责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法律工作(不含参股)。所属参股企业单独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不得与一级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有关联关系。

(三)企业应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的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工作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流程。

四、负责企业法律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企业的法律工作,应结合企业规模、经营业态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含3年);

2、具有5名以上(含5名)执业律师;

3、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五、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论证,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上的法律风险;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针对某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或针对性地发出律师函;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企业的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企业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七)在企业内部进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八)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劳动人事工作,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进行辞退设计等等。

(九)企业需要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企业配备内部法律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一定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若设置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七、加强企业法律工作建设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着力提高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法律工作建设的领导,认真落实企业法律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各企业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

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探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任务,并报国资委批准。

企业对顾问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区国资委依法依纪追究领导责任。

国资委将对企业规范和完善法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工作不落实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服务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基本情况和协议复印件报国资委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法律顾问履职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