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聚焦

北京市保障房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2012-02-10

2012年2月6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于未来北京保障房的发展方向、建设格局、体系的完善都给予进一步的明确。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租金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机制,提高承租家庭租金承担能力。同时,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队伍,完善退出机制。

年内完成门头沟、通州和丰台区“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快推进丰台区长辛店等新增五片改造项目,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工作,创新对接安置房建设模式,同步转移优质教育、医疗配套资源,加大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旧城人口疏解试点工作,建立保护性修缮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启动882栋简易楼改造和老旧小区抗震加固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继续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

 “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性,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需求,单列指标,做到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供应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于未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区县,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市、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编制住房保障资金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投融资平台,要积极发挥其对财政性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金,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融资难题。

适度加强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积极开发集合式中小户型住宅,提高内部空间使用效率和居住舒适度,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整体品质。

将严格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适房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适房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经适房和限价房将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租房。(新京报)